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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溺死誰之過 法院判決巧分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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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表于 2012-3-2 10:44: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學生逃課去水庫游玩,結果不慎失足跌入水庫溺死。家長一怒之下將死者好朋友、水庫及水庫的管理者、水利局全都告上法庭,索賠40余萬元。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宣判。

        15歲的小康系南寧市某中學初中二年級學生。2011年6月1日國際兒童節(jié),小康所在的年級沒有放假,但小康沒有去學校上課,而是邀約了幾個好朋友到水庫游玩,當日中午12時許,小康不慎失足跌入水庫,好友當即相救并呼救,在水庫周邊釣魚的群眾聽到呼救后下水施救,當場未能找到小康。之后向“110”報警,派出所接到報警后立即前往現(xiàn)場,繼續(xù)組織人員查找小康的下落,在查找1小時未果后結束查找,離開事發(fā)現(xiàn)場。次日,小康父母請搜索隊下水搜尋才將小康尸體打撈上岸。小康的父母遂作為原告將陪同小康去水庫游玩的幾個好朋友、水庫及水庫的管理者某投資公司、市水利局告上法庭,請求其共同賠償小康溺水死亡的損失40余萬元。

        興寧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小康與作為監(jiān)護人的父母應當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而小康生前所在的某中學作為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本案的次要責任,而同去水庫的幾個好朋友、水庫、投資公司及市水利局在本案中沒有過錯,與小康溺水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無需承擔本案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某中學承擔本案2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康死亡的損失近8萬元。

        法院評析:小康的父母在庭審中提交了事發(fā)時現(xiàn)場拍攝的照片主張投資公司對水庫管理松懈,未在水庫周圍設立安全警示牌,未配備救生員和救生設備。涉案水庫占地面積大,部分是高山環(huán)繞,周邊有其他生產(chǎn)單位和生活群眾,其未實施封閉式管理,且國家法律也未規(guī)定需對水庫實施封閉式管理,在水庫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非水庫管理人的法定義務,且是否設立安全警示標志與小康的死亡也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投資公司作為涉案水庫的管理人,僅對涉案水庫本身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進入水庫游泳的人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水庫不像一般營利性的游泳池和其他經(jīng)營場所,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需要設立安全警示標志、配備專業(yè)救生員和救生設備,水庫的管理人對水庫的管理職責在于確保水利工程正常運行和安全度汛;該管理職責作為與否與小康的死亡更無因果關系。因此小康父母請求投資公司對小康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理由不成立。

        市水利局作為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政區(qū)域內水庫的安全管理監(jiān)督工作,小康父母主張市水利局承擔本案賠償責任,但沒有證據(jù)證實市水利局存在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導致本案小康康溺水死亡的事實發(fā)生,故市水利局無需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小康生前所在的某中學作為教育機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2011年6月1日是國際兒童節(jié),小康所在年級未放假,其早上在離開家后并未去學校上課,違反了學校的紀律和管理規(guī)定,擅自邀約朋友去水庫游玩,并因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溺水死亡。某中學在發(fā)現(xiàn)小康未來學校上課后未能及時告知監(jiān)護人即小康父母,違反了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11項的規(guī)定,導致小康脫離了監(jiān)護及延誤了監(jiān)護人及時防止發(fā)生危害人身安全的事件的發(fā)生,對此該中學未盡到一定限度的管理職責,存在一定過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該過失行為與小康的溺水死亡之間并無直接因果關系,應負次要責任,結合某中學過錯程度及原因力,法院認定某中學需承擔本案20%的責任。

        死者小康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精神狀況和智力均正常,明知自己不熟水性,對進入水庫游玩可能產(chǎn)生危險性及后果應該有預見,且水庫非營業(yè)性游泳池,在水庫野外游泳有危險屬于基本常識,作為中學生對此亦在其常識認識程度范圍之內,小康父母作為的監(jiān)護人負有法定監(jiān)護責任,對小康是否進入學校上課毫不知情,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對小康溺水死亡的后果存在過錯,故小康自身因素及其父母監(jiān)護不力是導致其溺水身亡的根本原因,應負主要責任,法院認定小康本人及兩原告應當本案80%的責任。
      沙發(fā)
      發(fā)表于 2012-3-2 12:06:58 | 只看該作者
      {:OnionCN23:}
      板凳
      發(fā)表于 2012-3-2 13:17:18 | 只看該作者
      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誰都告,怎么樣的?
      地板
      發(fā)表于 2012-3-2 13:18:13 | 只看該作者
      養(yǎng)這么大了不容易,想要點索賠,理解一下
      5#
      發(fā)表于 2012-3-2 13:18:46 | 只看該作者
      施救的人也告,以后誰還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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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MT+8, 2024-10-2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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